5月31日,兰州市民事检察和解交流研讨会召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主动创稳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开拓了思路。
本次研讨会采用圆桌会议形式,自由灵活,发言内容、时长不限,研讨围绕省检察院新增“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了学习、研究,并结合主动创稳行动要求,以检察和解促案结事了人和、促社会稳定进行交流,发表观点。 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将继续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探索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的活力。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既是和解的主持者,也是法律监督者,在今后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应主动融入政法“大调解”格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能为了息诉服判强行主持和解。同时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和私权优先原则”,以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处分为前提。“坚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持公正中立,认真审查案件,防止以和解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坚持有限监督原则”,做到不失职不渎职。 探索建立检察和解相关机制 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时首先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既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关于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程序的启动及相关文书的规范统一及和解协议的执行等问题,全市民事检察干警要不断探索,逐步建立检察和解规范、长效机制。 多措保障检察和解协议执行 民事检察和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和解,应与法院调解相区别,也不能等同于执行和解,更不能代替审判和解。达成的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检察机关除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外,对于拒不履行的,应当及时与法院衔接,经司法确认赋予其履行效力,力争多举措保障检察和解协议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