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吕某等16人,受包工头刘某的邀请,前往兰州市安宁区吾悦广场施工,并于同年8月完成了约定的劳务工作。2023年2月28日,项目包工头刘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吕某等16人劳务费10万余元进行了确认。后来16人多次向包工头刘某索要劳务费,均遭到刘某的推脱和拒绝。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某等16人将刘某以不支付劳务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诉至安宁区人民法院。
为减轻农民工诉累,2023年8月14日,安宁区法院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对接安宁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安宁区综治中心委派安宁区诉前人民调解中心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电话了解,该案所涉工程由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简称A公司),被告刘某系B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分包了吾悦广场项目部分工程,安排吕某等16人进行施工。刘某称农民工工资由大通劳务公司(简称B公司)代发。因为A公司迟迟未向B公司支付款项,导致农民工工资没有按时发放,从而导致工人情绪激动。通过调解员的多次电话预约后,双方当事人以及A公司负责吾悦广场项目的负责人于2023年8月23日前往区诉前调解中心进行现场调解。A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只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未与吕某等签订任何协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故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听到这里,刘某很无奈地说:“公司现在运行艰难,实在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这笔费用了。我也知道农民工不容易,可是真的是没办法啊”。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调解员薛燕首先组织16名当事人对拖欠工资款数额进行了仔细核对,并会同安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结合相关案例,告知刘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从诚信方面进一步进行劝导,告知其导致失信后有可能造成的局面。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被告刘某态度发生转变,同意想办法尽快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与原告吕某等沟通交流,避免其情绪过于激动,激化矛盾。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于2024年1月20日前,分三次全部完成劳务费支付。16名原告也表示理解公司的困难,愿意给予适当的时间宽限。调解成功后,安宁区诉前调解中心及时申请了司法确认并出具了裁定书,该案件终于得到了妥善调处化解。
吕某等人对调解员薛燕感谢万分,他们说:“多亏这位同志帮我们联系、沟通,才让劳务费这么快有了着落。要不真打起官司来,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