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组织犯罪一案在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间,秦某某(另案处理)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以成立或实际控制的某小额贷款公司、某担保公司、某零售部、某商贸公司等为依托,网罗被告人张某某、成某、陈某甲、梁某、王某某、陈某乙和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公司化运营模式,利用自身企业平台,以发放提成、奖金和许诺好处等方式,安排团伙成员从银行贷款后,以高额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当贷款或利息不能按时收回时,秦某某本人或安排公司成员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贴身跟随、威胁、恐吓、辱骂、滋扰)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逐步形成了以秦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某、成某、陈某丙为骨干,以陈某甲、梁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组织。该组织架构清晰,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长期以来在兰州市某区侵犯多名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成某、梁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在秦某某的指使下,为向众多被害人索取债务,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拦截、辱骂、强拿硬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性质、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