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精办 “刑事和解+公开听证”让法治更润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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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精办 “刑事和解+公开听证”让法治更润民心


来源:安宁检察 责任编辑:薛雅文
发布时间:2022-05-18 阅读次数:

  近日,安宁区检察院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一起涉企小案,打破就案办案思维,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标,从案件事实、刑事政策、办案效果全方位考量,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回顾】

  王某系兰州一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21年5月10日,王某因索要工程款与某公司的员工李某发生争执,王某挥拳将其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安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他可能与我们公司有债务纠纷,当天要找我们领导要钱,我和同事准备开车出去办事,他挡在我的车前不让我们离开,还把我的右眼眶骨打骨折了,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眼睛还动了手术。”“事情发生后我非常后悔,本来只是想阻止他们离开,给我结算工程款,却没想到因自己一时冲动,把人家眼睛打伤了,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在调查核实时,李某和王某分别如此向承办检察官诉说。

  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说法一致,案件事实清楚,卷内证据材料也非常充分,看似一起“小案”,但如何办理才能真正达到司法为民的实质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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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如果这个案件处理不好,双方的矛盾可能会升级,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涉企刑事案件一定要审慎处理。”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涉案双方其实并无积怨,只是因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情绪而引发犯罪。如果能促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消除怨气,犯罪嫌疑人得到谅解,获得从宽处理,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企业可以正常经营,这是办理该类案件所追求的最好效果。

  经过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通过依法讯问王某和听取李某的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在和解现场,检察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宗旨,从法、理、情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先是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接着从矛盾纠纷产生、冤家宜解不宜结等生活常理方面进行劝导。

  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心中芥蒂,消融矛盾,王某当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李某诚恳表达歉意;李某认为王某年轻气盛,一时冲动,表示愿意给王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谅解。双方当场握手言和,并对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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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

  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安宁区检察院拟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了消弭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安宁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并详细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侦查人员和值班律师均认可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认为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加之王某的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着经营困境,从少捕慎诉慎押和保障民营经济的角度出发,一致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经过综合评议,认为检察机关能够坚持人民至上,释放司法善意,推动双方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也让被害方对从宽处理能认同、可接受,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一致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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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

  听证会后,安宁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重点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决定宣布现场,王某说:“作为当事人,我真诚感谢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事情发生后我非常害怕和焦虑,以为肯定会被判刑,我的家庭、公司都会受到巨大影响。感谢检察机关给我重新生活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也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秉公执法、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我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好好经营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