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20)甘0103刑初134号毛炜炜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的财产部分正在执行中,根据判决书内容,应将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李强强、周富涛,现该案已执行到位。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你们,致使上述款项无法按期退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公告通知你们前来核验认领,并提供身份证明、具体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来认领,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人: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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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