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午,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实现实质化解纷的最大效果,永登县法院办案人员来到了上川镇,现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现场督促双方履行完毕,避免“一案结,另案生”。永登县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案情回顾 原告常某某经其他村民介绍,于2023年4月与被告芦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将芦某某所有挂靠于某公司的二排小型货车以12900元的价格出卖给常某某,常某某支付了购车款12900元,同时芦某某交付了车辆。2024年4月常某某在审验车时发现无法进行车辆审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常某某联系芦某某协商处理未果,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以及初步意见,在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本案双方有调解意愿,而且就案件的履行来说调解是相对更好的选择。确定原、被告同意退款还车的意见后,考虑到还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新的矛盾,办案法官遂立即组织双方来到位于上川镇当事人家中,原、被告共同现场查看目前车辆实际状况,调解原、被告退款数额。最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芦某某现场向常某某退款8800元,常某某向芦某某现场返还车辆。至此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