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司法局制定了《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量身定制“地方立法”。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四章四十条,聚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聚焦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评估、清理、解释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进一步法定化、精细化,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
《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红线”和“底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审查范畴,要求制定机关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确保与当前“放管服”改革、创建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契合。
《规定》多措并举强化监督管理,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首要原则,突出政治性;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评指标体系,强化监督力度;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部监督作为补充,拓宽监督渠道;将事后监督纠错作为责任追究的刚性约束,压实主体责任。
《规定》的施行,将强化“红头文件”依法合规出台的制度保障,为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决策法治化,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对推动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