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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法院:防疫审判两不误 —永登一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来源:永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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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云开庭”的形式,积极引导被告人足不出户参与在线庭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做到了疫情防控不停摆、线上审判不停歇。

庭前,承办法官耐心指导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在承办法官的支持和引导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在“云上法庭”规范有序进行,书记员同步制作笔录并当庭签字。

 

案情介绍:

2012年至2013年间,高某某偷拿其祖父(已过世)所有的土枪一支多次在永登县民乐乡下川村附近的山岭击打野兔。2014年其祖父去世后,高某某继续将遗留土枪私藏于其新建的永登县民乐乡下川村家中。2022年7月19日经他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经永登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触犯刑法,如您的家中有祖辈遗留的疑似枪支、弹药或者火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将该类违禁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