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提升检察听证质效,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决定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听证员,现将选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聘产生。
二、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聘名额为30人。
三、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就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四、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以上,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较严重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
6.其他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支出的交通费、餐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六、听证员义务
听证员依法客观公正履行听证职责,遵守保密诚信规定,遵守会场纪律,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听证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听证员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听证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应主动向办案部门说明本人与案件情况,主动回避与该案件有关的听证活动,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八、选聘方式
(一)主动邀请。
根据工作需要,本院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二)单位推荐。
人大、政协、基层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
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向本院自荐。
九、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聘公告。
(二)接受报名
接受本辖区内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自荐报名。报名地点设在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报名时需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1份,并填写《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报名表》(附件)
在填写《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报名表》时,组织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的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四)确定和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单位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正式任命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选任为听证员的,由本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十一、报名咨询和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后,请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下载报名表,并于2022年3月4日前将报名表相关材料邮寄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1068号
联系人:杨娟娟 0931-2315194
张春琰 0931-2315074
孙婷昕 0931-2652950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