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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时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雅文 发布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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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走时受伤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一名15岁男生在上学途中因低头玩手机没看到物业公司放置在小区路口用于阻挡机动车通行的圆形石墩,绊倒摔伤,后被家人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休养。虽然医疗费用并不是很高,但男孩及其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在石墩周围并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绊倒男孩的圆形石墩是公司为了保护小区业主安全而设置的,且已在该路口摆放多年,小区居民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更没有人绊倒受伤。是原告自己在上学途中低头看手机,没有留意前方路况才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办案法官调阅了事故发生当天的小区监控录像,也前往事故发生现场实地查看。办案法官发现,原告在被石墩绊倒前确实一直低头观看手机,没有注意路面情况,但摆放石墩的地点位于小区的消防安全通道口,不仅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出行,也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庭审中,办案法官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证明其在消防通道摆放石墩的合理性,但物业公司始终未能予以举证。既然如此,男孩绊倒受伤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年满15周岁的中学生,应当知道在户外行走时应留意前方路口,注意交通安全。但原告在途经小区消防通道时因低头使用手机导致小腿碰撞石墩绊倒受伤,主观上明显存在疏忽大意,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通道放置阻挡车辆通行的石墩,对小区业主的消防安全与出行安全造成隐患。在物业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在消防通道放置石墩的合理性,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在提供物业服务上存在不足,故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摔伤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上述考量,西固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经济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