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皋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有中高风险区或疫情风险点位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2.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3.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影剧院、企业车间、施工工地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重点地区来皋人员。
4.不配合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提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
5.不配合防疫调查。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外出前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防疫政策,合理规划行程,避免前往有疫情发生的地区。来(返)皋人员要主动报备,各镇、各行业部门要主动排查上报人员信息,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皋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