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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实施方案》 28条措施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

来源: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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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进一步扩大降费让利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收再担保费,并将推广主动授信与“随借随还”模式,加大对餐饮、住宿、零售等接触型服务业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列出28条措施,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50万元以下个体户免收再担保费

 

  《实施方案》要求,要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对于确因疫情限制,暂时无法取得办贷资料但不影响各环节风险判断的中小微企业客户,鼓励银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时效;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扩大降费让利覆盖面,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收再担保费。

 

  同时,我省将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2.88%给予贴息;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我省还将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相关政策,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延期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推广主动授信与“随借随还”模式,加大对餐饮、住宿、零售等接触型服务业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

 

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

扩大新市民等微观主体覆盖面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做好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跨境金融服务;扩大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金融覆盖面,聚焦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强化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纳税、生态环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

 

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开通纾困担保快贷通道

 

  我省各市县政府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与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确认后,建立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纾困企业名单,开通“纾困企业名单+政府性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的纾困担保快贷通道;鼓励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